1.井底座规格选择应根据连接排水管的数量、管径、埋深以及检查井交汇角度等确定。当水流在检查井处转向时,应根据水流偏转角度选择90°弯头、135°弯头的井底座;当直线排水管段上有汇入管接入井底座时,可根据汇入管道接入的角度选择90°三通、斜三通(15、22.5、45°)、90°汇合三通、90°汇合四通、45°斜四通的井底座。
2.建筑小区的建筑排出管起始检查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2.1 当排出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60mm、排出管与接户管的管顶覆土深度相近时,宜设置水平弯头井底座。
2.2 当排出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60mm、排出管与接户管的管顶覆土深度高差大于0.5m时,宜设置直立弯头井底座。
3.建筑小区的建筑接户检查井的设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3.1当排出管1~2根、管径小于或等于160mm、管底标高与接户管检查井井底标高高差接近且排出管间距较小时,宜设置斜四通井底座,或设置小于或等于3根支管的汇流接头合流后再与三通井底座连接。
3.2当排出管1~3根、管径小于或等于160mm、管底标高与接户管检查井井底标高高差大于0.50m且排出管间距较小时,可设置汇流接头合流后,再与直通井底座上下串接。
3.3当排出管1~2根、管径小于或等于160mm、管底标高与接户管检查井井底标高接近且排出管间距不受限时,可分别设置三通井底座。
3.4当排出管2~3根、管径小于或等于160mm、管底标高与接户管检查井井底标高接近且排出管间距较小时,可设置汇流接头合流后,再与三通井底座连接。
3.5当排出管管底标高与接户管检查井井底标高不一致且高差小于1m时,可采用井筒活接头接入排出管或采用其他不影响水利条件的方法。
4.当检查井井径小于或等于700mm时,宜采用直壁式检查井;当井径大于700mm时,宜选用收口式检查井,收口检查井的检修室高度不宜低于1.8m,污水检查井检修室高度应由流槽顶算起,雨水(合流)检查井检修室高度应由管内底起算。
5.污水排水系统应选用带流槽的井底座;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有沉淀室的井底座或带流槽的井底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