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 > 新闻资讯 > 担保顺序有讲究

新闻资讯

担保顺序有讲究

关键词:

中国投资理财网四川投资公司泸州投资公司

2014-10-26

2012年3月29日,乙公司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,约定乙公司向甲小贷公司借款400万元,月利率18%。,借款期限为5个月,于2013年6月18日到期,按月结息,利随本清;逾期归还则按借款凭证约定利率加付20%的罚息;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,借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、律师费等一切费用;为此,丙公司与甲小贷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,以其商业用地为乙公司向甲小贷公司最高贷款额480万元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。丁公司与甲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,承诺对乙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。合同签订后,甲小贷公司依约向乙公司发放了全部贷款。丙公司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后乙公司未按约偿还欠款,故甲小贷公司诉至法院。庭审中,丁公司认为该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,保证人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。

  昆山法院一审判决:乙公司归还甲小贷公司借款本金、利息、罚息,并赔偿律师费;甲小贷公司有权就抵押土地优先受偿;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【点评】随着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,金融借款案件的贷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,可能需要对方同时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,在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同时存在的情况下,实现担保的顺序尤为重要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,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本案中,贷款人、借款人、抵押人就实现债权的方式并无明确约定,所抵押财产非借款人本人的财产,因此,即使在有担保人提供了财产作为抵押的情况下,贷款人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
我要评论(114生活网会员可直接登录,如果还不是114生活网会员,请点击注册新用户!
  • 评论内容:
网上有害信息举报
x

填写举报信息

提示: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,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